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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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当子女的夫妻关系走到尽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经常出现对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的差异,一方认为是赠与,而另外一方(父母出资一方)认为是借款,对方应当承担一半的还款义务。父母的出资款应该如何来认定,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根据多年的实务操作经验,结合案例为您作出精准分析。
     曹某与张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曹某出轨,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中曹某主张2010年购买房屋时,其母亲出资40余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张某承担一半,但张某认为当时购买房屋时,曹某的 母亲确实出资了,但当时从没有说是借款,就说是给二人买房的钱,所以曹某母亲的出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在离婚诉讼中,因双方对曹某母亲的出资性质有异议,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并未处理该笔款项。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曹某的母亲因民间借贷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经一、二审认定,曹某母亲的出资行为属于借款,不属于赠与,因为缺乏曹某母亲明确表示赠与的证据,不宜认定是赠与。
       该类案件是目前法院对待此类案件通常的处理态度,因为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待子女的抚养义务已经尽完,父母无义务继续供养子女,不能将父母的出资行为认为理所应当然。所以在此提示:为防止将来有不必要的争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时,不管是对双方的赠与和还是对子女一方的单独赠与,亦或是借款,都应该明确约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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