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要回孩子抚养权,能否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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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在日常生活中,当夫妻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有在离婚时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诸多案例,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判决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结合案例为您具体讲解。
       曾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女。2018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各扶养一个孩子。后张某诉至法院,以曾某虐待打骂孩子,孩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诉讼中,曾某承认自己对孩子有过打骂行为,但只是因为孩子的学习,除此之外,从没有无故打骂孩子。主审法官单独对孩子进行了询问,孩自说曾某确实因为学习会打骂他,曾某在生活上也会照顾她,孩子更愿意跟随张某生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无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发生,被告曾某能够照顾好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并照管其学习,原告

无其他实质证据证实孩子与被告生活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离婚后,居住地发生变化,如果孩子跟随张某生活,势必会改变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且张某还有一个更小的孩子需要原告 细致的关心和照顾,双方离婚后很可能面临重组家庭,原告带两个孩子不利于今后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判决是否变更孩子抚养权。
  双冠律师认为:虽然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作为父母的一方教育方法可能欠妥,欠缺耐心,但不必然会导致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扶养权的变更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十五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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