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大狗被砸瘫,狗主找不到,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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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轰动一时的广州白云区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砸倒了张女士,张女士被高位截瘫。类似的事件发生过很多,大多数是物品从高楼上坠落砸到路人,而本案是活物,是一条大狗,不管是高空坠物品还是坠活物,责任应该谁来担?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结合本案为您做详细解析。
       案情: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张女士走到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时,一条大狗从天而降。张女士被砸中后,瞬间倒地不省人事。而大狗起身后离开不知所踪。张女士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因找不到涉事狗及狗的主人,张女士将整栋楼十多个业主和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其损失300余万元。本案的审理自2018年一直持续到今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女士受害系因狗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女士人身损害。故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仅判决被告房东蔡某彰和二楼承租方的一家电子厂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双冠律师赵锦华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的法条有两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所受的伤是因狗从建筑物的公共区域三楼的天台坠落导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也无法确定狗的实际管理人,但被告蔡某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广州煌某公司,该公司在天台种植植被,是天台的实际使用人,故蔡某与该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更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如果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整个楼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十余人将面临巨额的赔偿,这对大多数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是不公平的。基于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信张女士是在狗的主人无法找到的前提下,才将整栋楼的房主和承租方诉至法院,这是张女士在无奈之举,不论如何本案已经尘埃落定,法院作出的判决合理合法,维护了绝大多数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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