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某系张某某1、张某某2的继母,系蒋某某的继外婆。涉案房屋已经确定四方的份额,每人各占1/4的份额。何某某要求分割房屋,张某某1不同意分割,张某某2也不同意分割,如果房屋给她,她也没钱支付给其他人,蒋某某同意分割,蒋某某没有房子,希望取得房屋折价款后去买房。房屋目前由张某某1实际居住使用,何某某暂居其女儿家。
本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本案中,何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与蒋某某对涉案的房屋已经明确了份额,属于按份共有,何某某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何某某所有,何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张某某1、张某某2与蒋某某房屋折价款每人1012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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