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首付款,房屋按揭贷款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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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蔡某与宋某于201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6日,蔡某的父亲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的房屋售出后,将款项200余万元作为首付款按揭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南路2号院7号楼*层*单元*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蔡某名下,该房屋购买总价款421万元。宋某的父亲出资3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税费。房屋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现值5070928元,剩余贷款本金801943.21元。蔡某认为该房屋应当属于其单独所有,宋某没有权利主张,理由为首付款全部为其父母出资,宋某工资比较低,月供也是由蔡某承担。

双冠所赵锦华律师观点

父母为子女购房而出资,分三种可能:1、为向己方子女的赠与,2、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3、向夫妻双方的借款。本案中,蔡某未主张是父母的借款,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离婚时应当归子女一方所有。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的情况,并不适用于父母仅出部分款项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乙方的除外。该案中,涉案房屋应当属于蔡某和宋某共同共有,考虑出资情况,蔡某适当会予以多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蔡某所有,蔡某在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宋某房屋这家补偿款1707593.92元,房屋按揭贷款由蔡某负担。

蔡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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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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