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配合做行为能力鉴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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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鞠某1与张某系再婚,鞠某2系鞠某1之女。2016年鞠某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辛庄的宅基地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2016年6月24日,鞠某2带着鞠某1到北京银行朝外支行办理的300万元的三年期的“个人存款证明” ,目的是为了让鞠某1老年生活老有所依,三年后该笔钱才能取出。后张某以鞠某1的名义以鞠某2假冒鞠某1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并将北京银行列为本案被告。

赵锦华律师观点

        本案系因再婚家庭矛盾而产生的,鞠某2支付到鞠某1账户中的七十多万的拆迁款,被张某以每天5万元的额度从自动取款机中取走,并与鞠某1偷偷搬家,让鞠某2无法找到鞠某1,经向鞠某2询问鞠某1现在的身体状况,鞠某2陈述鞠某1时而明白事儿糊涂,本律师提出应当申请法院对鞠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做出鉴定,以防止鞠某1的财产被其配偶以夫妻的名义转移走,让鞠某1的晚年生活遭受凄凉。

【审判结果】

法院接受了赵锦华律师提出的鉴定申请,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但在鉴定过程中,鞠某1的配偶张某拒绝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鞠某1的行为能力做出鉴定,鉴定机构将退案函邮寄给法院。最终,法院认为,因无法确认鞠某1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无法确认本案起诉是否为鞠某1真实意思表示,驳回鞠某1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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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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