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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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案情简介

程某与陈某于200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29日育有一女,现程某起诉离婚。双方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赵锦华律师观点

经询问,程某在孩子出生后,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期自年11月至2016年7月。刑满释放后,程某发现陈某与多名男子有拥抱、亲吻、半裸睡的照片,故程某起诉离婚。程某要求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为,经济基础比陈某好,有稳定的居所,陈某无业,现在外租房居住,陈某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陈某要求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为,自孩子出生孩子因程某被判刑,孩子的日常陈某照顾都是由陈某和其母亲帮忙,现在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孩子跟随陈某在出租屋内居住,日常接送上学时陈某负责,程某被判刑对双方感情破裂亦负一定责任。综合双方的条件,主要孩子的生活教育环境一直是跟随陈某,如果孩子判归程某抚养势必改变孩子的生活和受教育环境,且孩子为女孩,从性别及年龄上来讲,由母亲陪伴孩子度过发育期和青春期更有利于孩子的的成长,所以孩子应该判归陈某抚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之女由陈某抚养,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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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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