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继承人是否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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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继承人是否能继承?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5月去世。李某1系李某的女儿,李某2系李某的父亲,王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李某3系李某与王某的女儿。李某1999年与昌平区七里渠南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某购买了该村的一块土地,并于当年在该地块自行加盖房屋一套。李某认为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时未年满20周岁,所持有的结婚证应为假证,王某不应当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某1、2曾在朝阳法院起诉,法院释明,房屋无审批手续无法处理,李某1、2遂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后李某1、2又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继承人是否能继承?【双冠所赵锦华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1、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涉案的房产是购买的村集体的土地,该购买行为是否有效,在该块土地上建造的房子能否继承:

1、李某与王某虽登记结婚时显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但至李某去世,双方的婚姻关系维系了14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消失,又无证据证明王某持有的结婚证系伪造,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被认可。

在庭审中,李某1持有沁阳县民政局 “经查2000年杨家集乡未有结婚档案”的声明,以证明王某的结婚证系伪造。法院向沁阳县婚姻登记中心核实,2003年10月1日前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以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后移交沁阳县民政局婚姻档案室统一管保管(不完整),无法确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2、李某1不具有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宅基地是当年通过村委会购买取得,后又建造的房屋,该购买行为应属无效,但建造的房屋具有财产的属性,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继承人是否能继承?【审判结果】

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了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判令涉案房屋由四人共同使用,由王某战友八分之五的份额,李某1、2、3各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各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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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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