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购买公房时仅使用前妻的工龄,婚后支付一小部分购房款,再婚配偶对已购买的公房权利有多少?
【案情简介】张某某1与张某某2原系夫妻关系,张某某2于1992年去世,张某某1与何某某于2000年3月6日登记结婚,涉案房屋原属张某某1与张某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张某某1为承租人,1998年实行房改房,支付了35000元购房款,2000年6月6日张某某1与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0年9月28日办理房产证,并于2001年1月4日补交了665元购房尾款。2015年2月25日,张某某1去世后,张某某1的子女张某某3和张某某4,认为房屋与何某某无关将何某某赶出家门,何某某无家可归,找到了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的赵锦华主任律师维权。
【赵锦华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涉案的房产比较特殊,原属于张某某1生前承租的公房,使用了张某某2的工龄,支付购房款时张某某2已经过世,但张某某2去世时未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毕竟在何某某与张某某1在婚后支付了一小部分的购房款,所以何某某作为张某某1的配偶,除继承张某某1的遗产份额外,对争议的房屋享有多分的权利。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房屋使用了张某某2的工龄,购房行为发生于1998年,认定为张某某1与张某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张某某1与何某某婚后支付了665万元购房款,何某某应当予以多分。按照法定继承何某某应当继承5/32,但法院最终判决何某某继承1/4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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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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