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赵女士因甲状腺结节在山东省立医院行甲状腺左叶结节细针穿刺术,穿刺结果显示考虑为癌细胞可能性大,为确诊赵女士于2019年3月19日至北京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北京医院根据外院的穿刺结果,未对甲状腺右叶进行穿刺,仅在术前做了甲状腺B超就确定了甲状腺全切的手术方案 ,并在术前让赵女士签订了《手术同意书》。术后赵女士查询了病理结果及病例,发现术中的冰冻结果及术后的病理结果均未发现癌细胞,赵女士仅患有桥本甲状腺炎,甲状腺全切后意味着赵女士必须终身服药。对此结果赵女士无法接受,故委托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主任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北京医院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分歧】
本案中,北京医院依据外院诊断结果及患者术前签订的《手术同意书》,认为赵女士患有甲状腺癌并对赵女士行甲状腺全切术,但术后却并未发现癌细胞,北京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当对赵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医方北京医院认为:外院山东省立医院穿刺结果显示癌细胞可能性大,患者具有手术指征,北京医院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患者在术前已经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明确知道手术的范围,北京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方代理律师赵锦华认为:患方到北京医院是为了确诊,而非仅为了做手术而不远千里到北京就诊,北京医院术前并未向患方及其家属说明手术的风险,更未告知如在术中未发现癌细胞时,该如何处理,也未给出替代性治疗方案,更未询问患者及家属在如未发现癌细胞时,患方是否坚持甲状腺全切术,当在术中确实未发现癌细胞时,北京医院也未将该情况告知在手室外焦急等待的家属,更未征得家属是否选择继续行全切术的同意。患者在术前虽然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不能免除北京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北京医院应当对患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鉴定过程中组织的鉴定听证会中,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论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及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患方申请对北京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如果存在过错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并申请对赵女士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医学会鉴定,北京市医学会组织了专家听证会,医方的委托代理律师、主治医生及院方领导参加,患方由委托代理人赵锦华参加,在听证会上医患双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患方律师也充分论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北京市医学会结合赵女士本身患有甲状腺疾病会导致甲状腺功能受损的情况,而作出了北京医院对患方赵女士的医疗损害承担50%的责任,赵女士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书》。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北京医院赔偿赵女士50余万元赔偿款的判决。北京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案件还未开庭审理。
【原创作者: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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