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彭某1、2、3与彭某4系兄弟姐妹关系,彭某1、2、3与彭某4的母亲于2009年2月21日去世,父亲彭某于2019年1月26日去世,其父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街村一队XX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彭某名下, 2006年11月,上述地址的房屋拆迁,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可以购买村民安置楼,村民安置楼采取优惠、限量的办法出售给被拆迁人。彭某共取得拆迁补偿款共计60余万元,并用补偿款购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号(即XXX号)房屋。2017年3月8日,彭某将XXX号房屋无偿赠与给彭某4,双方未签订赠与合同,但填写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X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彭某4名下,彭某4于2017年3月14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彭某1、2、3将彭某4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彭某与彭某4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中,关于彭某与彭某4签订的赠与合同效力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已经转移登记在彭某4名下,彭某4是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不应当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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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应当以物权的转移登记为条件,合同无效可以使物权变动到初始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拆迁安置的房屋有其母亲的份额,彭某1、2、3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相应的份额,故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定权益,在未对涉案房屋依法分割且彭某1、2、3不知情的情况下,彭某擅自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彭某4,应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彭某1、2、3的合法权益,故该赠与合同关系无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彭某与彭某4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X号楼X层XXX号房屋于2017年3月8日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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