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某购买北京某公司的房屋,之后法院认定北京某公司以“商改住”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售房,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北京某公司赔偿马某损失。
【案情】
2016年1月3日,马某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签订《绿地密云XX选房确认单(公寓)》,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绿地XXX-X号房屋,约定该房的购买价款为单价15 697.24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6.51平方米,成交总价款为887 052元。协议签订后,马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于2016年1月3日向该公司付款277 051元,该公司向马某出具了收据,同时马某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团购费5万元,该公司承诺支付该5万元后可享受房屋总价款减免8万元的优惠。2017年6月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了该公司以“商改住”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售房的违法行为,并出具了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明确商业和办公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马某因此要求该公司退还购房款、退还信息服务费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马某是自然人,根据3.26购房政策,马某丧失不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故马某与该公司之间的选房确认单不能履行,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该公司应当退还马某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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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支付给另外一个房地产经济公司的5万元服务费,系马某的损失,房屋增值产生的差价也系马某的损失。该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将商业办公类房屋宣传为居住用途,进行虚假宣传,故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合同履行不能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马某支付的服务费、房屋差价损失该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返还原告马某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马某信息服务费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被告赔偿原告马某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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