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为主要责任,张某为次要责任。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车辆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0时至2019年5月30日24时。张某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张某的父亲未满60周岁,母亲年满60周岁,均务农。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抚养人人数的确定。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张某1、高某为夫妻关系,上述二人共生育二子,长子名叫张某,次子名叫张张某某,张某与妻子于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2,户口性质全部为农业。张某1和高某夫妇二人务农,无其他工作,张某1现未满60周岁,高某已满60周岁,现夫妻二人身患各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是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必备条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其父亲未满60周岁,职业为农民,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得到支持,张某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及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支持,但应根据被抚养人户口的性质及实际居住地按照相应的农村或城镇标准予以计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赔偿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相应的款项。张某父亲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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