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房屋不参加评估摇号程序和评估过程,评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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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和刘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因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系经济适用房,离婚时不符合满五年上市的条件,故在离婚时法院并未处理房屋。房屋符合上市条件后,王某委托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刘某故意躲避诉讼程序,拒不到法庭应诉。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最终法院依法分割了涉案房屋。王某对法院判决不服,以法院启动评估程序违法,其未参与法院评估摇号,未参与评估过程,且房屋价值贬值为由,向昌平区人民院申请再审,要求重新鉴定将原案发回重审。

 

【北京双冠律师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代理观点】

评估机构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摇号确定,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因刘某并未出庭,所以不可能由双方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只能通过摇号确定,即便刘某出庭应诉,王某也会坚持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这样更公平公正,本案中鉴定机构的选定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刘某是否参与了法院组织的评估摇号程序,及是否参与了评估过程,并不影响评估结果的效力。鉴定机构参考的鉴定时间点是在诉讼过程中,房屋的贬值是在鉴定后,不能以此来推翻鉴定结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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