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买房不一定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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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出资买下承租的公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

梁某与常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无共同子女,梁某1系梁某的儿子。梁某2002年11月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佛营西里*号房产(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梁某生前承租的公房,梁某去世后,出资买房不一定享有所有权依据《关于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方案请示的批复》(京国土房管改[ 2002』157号)和《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房有关同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2002』 606号文件规定,常某向北京市胡阳区国土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并全额出资1.3万元购买了诉争房屋,购买时适用了梁某的工龄,2004年房屋登记在梁某名下。常某认为,诉争房屋系自己出全款购买,应当归其个人所有,故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出资买房不一定享有所有权【北京双冠律师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代理观点】

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常某的个人财产,取决于两点,出资款是否属于常某个人所有,购买房屋使用的梁某的工龄而取得的购买优惠的性质是否是财产性的权利。本案中,梁某去世的时间是2002年,2003年出资购买,梁某去世前如没有进行过析产或继承,在无证据证明出资款系常某个人所有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常某的个人财产。另,购房房屋使用了梁某的工龄,折算工龄后,仅支付了购房款1万多元就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工龄优惠应当属于财产性权利,故涉案房屋虽购买于梁某去世之后,也应当属于梁某与常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常某无法单独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梁某1作为梁某的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相应的份额。

出资买房不一定享有所有权【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常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常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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