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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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瑕疵情形下可以行使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进行改正补充而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彻底地终止现实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终局性地终止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对现实登记权利的取得,更正登记有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和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两种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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