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前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性质认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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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该点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完全相同;但当事人在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需要看有无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一点与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明显差别。

条文对比:

1、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提醒: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与民法典相抵触的的部分,以《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为准,所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认定,在民法典实施后有很大的变化。所以,父母出资购房时,不论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尤其在婚后,一定要约定明确,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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